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租金与市场价相同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南充市
租给乙方作为 使用。租期为三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在签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付甲方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租金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正,押金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正。如乙方在第一年租期满后需续租,押金不变,租金随行就市,且下年租金于上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凭,不另签合同。
三、乙方在租房期间,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合同期满或中止时,除乙方添置的可动产部分归乙方所有外,不动产部分归甲方所有,不得拆除原房屋设施。乙方必须爱护室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乙方在租房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否则,甲方从乙方私自转租此房之日起收回此房另行处理,租金押金不退。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如乙方仍需续租,且租赁价格在随行就市情况下,可再续租三年,但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联系,并重新订立合同。
五、乙方在租房期间,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为财产抵押,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不得在所租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品等违禁品,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如出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燃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八、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原件或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等。
九、合同履行完毕,经甲方验收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十、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租或变更租赁人。如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费50%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
注册或居住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